第1219章 谈谈谈
第1219章 谈谈谈 (第2/2页)沈知棠听了,心里觉得不妙。
如果只签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,后续如果要改影视,再随后网络出现,要改游戏,动漫,都比较麻烦。
沈知棠是学过香港法律的,她灵机一动,道:
“金先生,我们要签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行,但我想再签署一个专有许可协议,而且我的期限是一百年。”
詹姆斯律师在边上一直没有插话,因为还没有到他发话的时候。
有他在把关,法律上的事,也不怕沈知棠吃亏。
他没想到沈知棠也如此精通法律,第一时间就反应过来,还懂得要再签署一个专有许可协议。
著作权转让合同,是把作品版权永久过户给对方,作者仅保留了署名、修改等人身权,但受让方可以任意转售、二次开发,收益全归受让方。
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,只授权对方限时、限范围使用权,版权本体还是作者的,到期收回。
作为成熟的商人,金先生自然懂得二者的利弊。
只签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,对他最有利。
但沈知棠显然深知二者的不同,所以要求签定专有许可,即在期限内只有合作方能使用作品版权,作者自己都不能再授权第三方。
加了这个协议,沈知棠就能最大限度利用作品版权。
虽然詹姆斯觉得,金先生的作品都是公开连载过的,而且也出了单行本发行,恐怕爱看小说的早就是人手一册了,相当于内容早就公开,没有太多可以压榨的剩余价值。
但沈知棠的谨慎,和法律知识应用上的快速反应,让詹姆斯大感欣慰,他能感觉得出来,小沈总在快速、全方位地进步中,连枯燥的法律知识也能略晓一二。
詹姆斯先生哪里知道,沈知棠现在只是缺乏实战经验罢了,对香港的法律知识可不是略晓一二那么简单。
毕竟,她可是有时间作弊器,人家学五年老五岁,她却可以在空间书房的静止时光时,学人家十年的水平,而且还不消耗现实世界的时间。
“小沈总,关于专有许可协议,我可以签,但签一百年,时间太长了吧?”
金先生没想到小沈总反应这么敏捷,他是没想卖掉版权,又想借着小说的名气,推高出售报社的价格。
八亿元,不是一般人能承受得起的。
深谙经营此道的人,一般出不起这个价格,业外人士不懂行,也不敢踏入这个行当。
而且,暗报以前长期靠他的小说来博关注,提升报社销量,如果出售了,除了那本未连载完的小说,他也会封笔了,那报社在收购者看来,价值就大打折扣,甚至可能打至四折还不止。
这就是深度绑定他个人品牌影响力的负面效应。
然而,让他把作品著作权转让,他自然也舍不得。
正好,沈知棠的提议,既可以让他不失去对作品的控制权,也依旧能提升报社卖出的附加价值。
但要签一百年的期限,未免太长了吧?